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洪立
- 原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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