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柏寬、張家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吳柏寬 相 對 人 張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家榮、債務人杞宜虹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2月20日,並以相對人張家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 已於113年11月2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 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光明 704-6 14.96 250分之8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光明 706 1060.96 250分之8 003 雲林縣 虎尾鎮 光明 706-4 95.76 全部 004 雲林縣 虎尾鎮 光明 706-31 22.36 39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86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一般事務所、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0.88 二層51.31 三層44.39 停車空間1.73 158.31 陽台雨遮 15.30 5.15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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