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王玉樹
- 相對人
-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展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114年4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許展榕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10筆擔保債權總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4年2月起陸續對聲請人負有借款等債務,並簽發票號為TH431360、TH431361、TH431362、TH431363、TH431364、TH431374、TH431375、TH431491、TH431492、TH431370、TH431371、TH431372、TH431366、TH431368、TH431493之本票15紙,票面金額合計為46,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46,5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2 115.00 全部 002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3 90.00 全部 003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4 180.00 全部 004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5 1.00 全部 005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6 100.00 全部 006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7 110.00 全部 007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8 96.00 全部 008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9 86.00 全部 009 雲林縣 麥寮鄉 永吉 982-10 98.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67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6.18 第二層61.06 第三層35.87 153.11 陽台 7.84 全部 002 168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2.78 第二層60.19 第三層35.36 148.33 陽台 7.84 全部 003 169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第一層56.18 第二層61.06 第三層54.07 171.31 陽台 7.8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