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慶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慶祥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1月28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吳慶祥於113年12月3日邀同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分期總金額為11,535,000元。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慶祥、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113年12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2,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尚積欠10,571,000元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吳慶祥、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麻園庄 723 5685.3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