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薇宇張裕仁張裕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張裕仁 張裕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利助於民國86年5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86年5月5日起至136年5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另於90年2月間,雙 方約定變更債務人為張利助、林奕瑭、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完成登記在案。茲債務人林奕瑭、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迄今尚積欠4,251,209元及利息、違約金,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債務人張利助於106年11月18日死 亡,由相對人張裕仁、張裕鑫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辦畢繼承登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新庄子 1221 1911.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裕仁、張裕鑫,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雲林縣 莿桐鄉 新庄子 1223 1911.00 全部 所有權人張裕仁、張裕鑫,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