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浩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浩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蔣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51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提供新台幣6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5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全字第87號民事 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