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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鄒政來
訴訟代理人
鄒喻如
被告
李政義
被告
李正男
被告
李政是
被告
李正堂
被告
李素如
被告
李素雅
被告
李素芳
被告
李亭潔
被告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婷軒
被告
陳梅
被告
李宗憲
被告
李翠雯
被告
伍松山
被告
伍芳助
被告
伍芳秋
被告
李有德
被告
黃建平
被告
孫天日
被告
孫錦蟬
被告
孫岳琳
被告
林秋枝
被告
黃英鑑
被告
鄒政下
被告
鄒政常
被告
林鄒秀結
被告
鄒秀菊
被告
鄒王雲珠(即鄒政男之繼承人)
被告
鄒啓聖(即鄒政男之繼承人)
被告
鄒昕頤(即鄒政男之繼承人)
被告
黃永通(即黃吉光之繼承人)
被告
黃永輝(即黃吉光之繼承人)
被告
黃永山(即黃吉光之繼承人)
被告
湯黃秋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靜如
被告
鄭崇文律師(即黃吉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鄒王雲珠、鄒啓聖、鄒昕頤應就被繼承人鄒政男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文進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永通、黃永輝、黃永山應就被繼承人黃吉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文進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文進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三「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鄭崇文律師(即黃吉滿之遺產管理人)應就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聲明部分,被告鄭崇文律師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完成,是其此部分追加聲明,已無必要。

二、被告李政義乙次3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文進於55年1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分別為其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所遺之前述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但是兩造迄今仍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又考量原告已高齡81歲,並無時間、金錢、體力為系爭遺產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程序,且慮及系爭遺產之土地增值稅稅率之計算方式,就算變價分割成功,兩造不但無變價分割後之金錢可供分配,反而另須再拿金錢繳納土地增值稅,亦不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故系爭遺產應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始為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式。為此,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湯黃秋香、黃永山表示:對於原告為分割遺產之請求沒有意見,但是就分割方案部分認應採變價分割。原告表示曾向稅務局查詢關於本件土地要繳納新臺幣(下同)50至60萬元之增值稅部分,該數額應有誤,因被繼承人於55年間死亡,當時並未有公告現值,稅務局可能是計算第一次公告現值出來一直到去年為止這段時間的增值稅,但未考慮到兩造間係再轉繼承取得等問題,只要有再轉繼承之事實,增值稅就會歸零,如要計算正確土地增值稅額,需要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以利稅務局核算等語。

㈡被告李政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表示:對於原告為分割遺產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㈢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規定甚明。次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參照最高法院70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原告主張系爭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鄒政男、黃吉光於起訴前已死亡,被告鄒王雲珠、鄒啓聖、鄒昕頤為訴外人鄒政男之繼承人,被告黃永通、黃永輝、黃永山為訴外人黃吉光之繼承人,其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系爭遺產登記謄本可證,是為求訴訟經濟考量,原告一併請求被告鄒王雲珠、鄒啓聖、鄒昕頤、黃永通、黃永輝、黃永就訴外人鄒政男、黃吉光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文進之繼承人,其繼承關係,如附表一、附表一之1、之2、之3所示,又其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依據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文進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查,又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陳文進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皆為不動產,是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又本院將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依照兩造應繼分分割後,被告湯黃秋香、黃永山即得進行出賣,是被告湯黃秋香、黃永山主張應採變價分割,本院認無必要,併予說明,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所示。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需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文進之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繼承人 陳文進 55.1.30亡 (未婚) 無子女  【父】  陳石性  12.2.27亡  【母】  陳孫杏  9.8.19亡  【陳孫杏之前配偶】  李和(非繼承人)  3.2.28亡   【長兄】  李合(父:李和)  58.10.30亡 (繼承系統表詳如附表一之1)    【長姊】  孫鳳(父:李和)  62.11.22亡 (繼承系統表詳如附表一之2)    【次姊】  鄒陳玉春(父:陳石性)  68.8.31亡 (繼承系統表詳如附表一之3)
附表一之1:李合之繼承系統表   李合 子女 孫子女 李合 58.10.30亡  配偶 李林玉鶴 92.3.20亡 【長子】  李政義   【次子】  李正男   【三子】  李政成  110.11.17亡   配偶  李塗金彩  107.9.2亡  【長女】  李素如   【次女】  李素雅   【三女】  李素芳   【四女】  李亭潔   【五女】  李婷軒  【四子】  李政賢  91.2.22亡   配偶  陳梅 【長子】  李宗憲    【長女】  李翠雯   【五子】  李政是   【六子】  李正堂   【長女】  伍李淑容  108.9.3亡   配偶  伍松山 【長子】  伍芳助    【次子】  伍芳秋   【次女】  李淑珍  110.9.10亡   配偶  李吉  94.6.7亡 【長子】  李有德
附表一之2:孫鳳之繼承系統表   孫鳳 子女 孫子女 孫鳳 62.11.22亡  配偶 黃連得 67.12.9亡 【長子】  黃萬益(絕嗣)  24.1.31亡   【次子】  孫吉次  92.4.19亡   配偶  林義靜  110.8.5亡 【長子】  孫天日   【長女】  孫錦蟬   【次女】  孫岳琳  【三子】  黃吉三  109.5.11推定死亡   配偶  林秋枝  【長子】  黃英鑑   【長女】  黃碧霞(拋棄對黃吉三之遺產繼承權)   【次女】  黃碧真(拋棄對黃吉三之遺產繼承權)   【三女】  黃碧蘭(拋棄對黃吉三之遺產繼承權)  【四子】  黃吉光  113.2.6亡   配偶  黃林足  104.9.9亡 【長子】  黃永通   【次子】  黃永輝   【三子】  黃永山  【五子】  黃建平   【六子】  黃吉滿  111.9.28亡 (遺產管理人鄭崇文律師)   【長女】  黃秀珠(絕嗣)  21.7.18亡   【次女】  黃秀蕊(絕嗣)  22.10.26亡   【三女】  湯黃秋香
附表一之3:鄒陳玉春之繼承系統表   鄒陳玉春 子女 孫子女 鄒陳玉春 68.8.31亡  配偶 鄒大清 64.6.25亡 【長子】  鄒彰太郎(絕嗣)  35.2.7亡   【次子】  鄒政男  113.1.9亡   配偶  鄒王雲珠 【長子】  鄒啓聖    【長女】  鄒昕頤   【三子】  鄒政來   【四子】  鄒政下   【五子】  鄒政棋(絕嗣)  40.12.18亡   【六子】  鄒政常   【長女】  林鄒秀結   【次女】  鄒秀桃(絕嗣)  42.2.19亡   【三女】  鄒秀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陳文進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李政義 1/24 2 李正男 1/24 3 李素如 1/120 4 李素雅 1/120 5 李素芳 1/120 6 李亭潔 1/120 7 李婷軒 1/120 8 陳梅 1/81 9 李宗憲  19/1296 10 李翠雯  19/1296 11 李政是 1/24 12 李正堂 1/24 13 伍松山 1/72 14 伍芳助 1/72 15 伍芳秋 1/72 16 李有德 1/24 17 孫天日 1/54 18 孫錦蟬 1/54 19 孫岳琳 1/54 20 林秋枝 1/42 21 黃英艦 1/42 22 黃永通 1/63 23 黃永輝 1/63 24 黃永山 1/63 25 黃建平 1/21 26 黃吉滿之遺產管理人即鄭崇文律師 1/21 27 湯黃秋香 1/21 28 鄒王雲珠 1/54 29 鄒啟聖 1/54 30 鄒昕頤 1/54 31 鄒政來 1/18 32 鄒政下 1/18 33 鄒政常 1/18 34 林鄒秀結 1/18 35 鄒秀菊 1/18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文進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57 1/8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37 1/8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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