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 債務人
- 吳適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說明聲請人現住所地不在雲林縣卻向本院聲請更生之理由? ㈢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㈥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併陳報土地及建物公告現值為何。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2年8月12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㈧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㈨依聲請人永豐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勞保異動查詢結果顯示,聲 請人自114年3月4日起即以皖美實業有限公司投保勞保,並於1 14年5月起同時領取朝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皖美實業有限公 司薪資,每月合計薪資至少6萬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同時任 職於前開兩家公司,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㈩聲請人於調解時曾陳報扶養其母吳OO,請說明聲請人現在是否 仍扶養其母?如有,則受扶養人吳OO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身分關係 ,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 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 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並提出受扶 養人吳OO如附表第至項所示資料到院。 提出112年8月12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112年8月12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 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例如:聲請人OO鄉農會帳戶曾於112年 度匯入休耕轉作補助款、公糧款、颱風受災補助等款項,前開 款項即應計入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及種類)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 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 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 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 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 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 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配偶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 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 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 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目前為何人所有。倘前開車輛目 前係聲請人所有,則聲請人應提出前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 與該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 (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並說明購入上開車輛 時間、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計算扣除擔保品後之 債務餘額為何?(例如目前已知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廿一世紀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債 權,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81條規定陳報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 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依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 一筆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似為投資股票獲利, 聲請人應說明該筆收入之來源為何? 請說明聲請人子女工作情形及收入?有無收取子女給付之孝親 費?金額若干? 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 相當之借貸行為。 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每月是否支付 租金?如有,係由何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明顯小於必要支出,如何確保後續能 如期履行更生方案?且聲請人已屆齡退休,可否覓得他人為更 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 依聲請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於112年間曾有「保證責任雲 」及「創鉅有限合夥」等多筆匯款紀錄。請說明前開匯款是否 為借貸並更正本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