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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益凱
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柏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
  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
  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
  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 
㈣據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餐廳」,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
  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
  ?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
  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月至114年11月份
  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
  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
  請前二年(自112年11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
  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
  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
  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
  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房租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
  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
  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
  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
  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
  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
  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0(VOLVO廠牌、2020年出廠)。
 ⒉車牌號碼:000-000。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
  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春美」之債務,是於何時
  成立?
請提出「受扶養人鄭○○」」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
  替)。
陳明「受扶養人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鄭○○
  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
  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何○○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縣○○市○○路),該房屋之所有
  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
  ○縣○○市○○路)與居所地(○○縣○○市○○路)不符之原因?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
  )?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
  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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