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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郁軒
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本人全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 
㈣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
  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
  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
  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3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
  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靜」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
  前二年(自112年3月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
  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若調解時
  以提出,則僅提出未提出之部分即可)。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
  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
  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靜」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兒少補助、生活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
  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資料: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1999年出廠)之行照影本
    及現值估價單。
 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馬自達廠牌、2012年出廠)之現值估
    價單。
 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16年出廠)之現值估價
    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分別於何時成立?
陳明「受扶養人黃○靜」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左台
  生、黃麗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
  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黃○靜」「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
  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請確認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讓與「晨旭企
  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若係,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
  冊。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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