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雅萍
- 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3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㈤依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東雲企業社」,請據實陳報每月薪
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
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
單。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3年10月至114
年3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
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證明。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
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政楷企業社」之負
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114年3月10日)回
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㈦聲請人曾擔任「政楷企業社」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內
(即109年3月11日至114年3月10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
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
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㈧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楷」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
請前二年(自112年3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
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㈨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楷」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
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
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
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
人保險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⒈花蓮縣○里鎮○○○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
部)及土地現值資料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
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⒈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16年出廠)
⒉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23年出廠)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陳明「受扶養人張○楷」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張○
楷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
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楷」「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提出「受扶養人張○楷」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替代)、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替代)。
請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花蓮縣)與現居地(雲林縣林內鄉)不符
之原因?又聲請人現居地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
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