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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雅萍
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雖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件(見本案卷第13-17頁、第21頁),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4年4月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7-35頁)。經查,聲請人雖於114年4月2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補正一部分之資料【即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影本、雲林縣政府書函影本、政楷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彰化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臺灣企銀等存摺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行照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等,陳報債務人及受扶養人無領取任何保險金及社會補助金、債務人無投資期貨、美金 股票、無其他財產、財產近二年無任何變動、債務人與受扶養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8,618元,由債務人與配偶每人每月負擔9,309元、債務人一家沒有房子,因結婚及工作關係目前租於雲林縣○○鄉○○路00○0號0樓、若准更生,債務人願每月償還4,000元,不足部分由家人補足等語】(見本案卷第37-145頁)。惟並未補正全部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即未提出本院114年4月9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㈧提出「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3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㈨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提出「受扶養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替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替代)。】其中關於編號㈧受扶養人部分,聲請人陳報受扶養人之中華郵政存簿,由配偶○○○保管中,請容候補陳;受扶養人財產所得須偕同配偶○○○辦理,請容候補陳;關於編號㈨部分,陳報債務人及受扶養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已申請,待收到後再行補正。惟自聲請人於114年4月2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迄今(114年6月20日),已近2個月,仍未補正其他相關資料【且本院另於114年6月2日再次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內提出前開資料及其他應說明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6月6日送達代理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找】。依前開規定,即應認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應認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之『全部』資料,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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