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楊昱辰
- 被告吳羽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羽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3月2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㈥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收入切結書影本,切結「本人於民國111年12月至今,均任職於坤羽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發薪 之方式均為領現金,並無提供薪資明細、薪資袋等薪資證明文件;而本人月收入平均約2萬6千元」。請據實陳報目前工作之地點?性質為何?目前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請聲請人提出「113年10月至114年3月止」之每月 所得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 」及每月領取薪資之資料(不得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之)。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 年3月2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如何繳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麥寮鄉崙後村沙崙後44號),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釋明聲請人戶籍地(雲林縣○○鄉○○村○○○00號)與現居地(雲林 縣○○鄉○○村○○○00000號)不符之原因為何? 請確認聲請人之債權人是否有「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該公司於調解時具狀陳報有輾轉受讓自聖文商 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見調字卷第165-180頁、第223-238頁) ?若有,則請提出『正確且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為63年生,有一長男王○澤(已年滿25歲)。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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