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楊昱辰
- 當事人吳佳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佳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4月1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陳報目前任職於「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其數額為何?並提出其證明。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3年11月至114年4月)於「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表」(不要只提出薪資存摺內頁,因為該薪 資存摺內頁無法看出其他扣項之金額)。 ㈤請聲請人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除任職「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外,有無其他兼職?若有,請陳報兼職之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3年11月至114年4月)於該兼職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 明書等)。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 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 畫面提出於本院!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 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 保險費之金額(如何繳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是否有 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及「聲請人配偶林佳鴻」 「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 本(勿以影本代替)」、「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並提出「聲請人配偶林佳鴻」最新戶籍謄本。 說明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市○○路00巷000 號),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請據實陳報為何聲請人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市○○路00巷000 號)與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之租賃地(雲林縣○○市○○○路○段00號 2樓)不符之原因為何?並釋明既然聲請人主張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還有需要另外支出房租,於戶籍地之外另外再承租房屋之必要? 另請據實陳報目前租賃房屋之住址究為「雲林縣○○市○○○路○段0 0號2樓」或「雲林縣○○市○○○路○段00號3樓」(因聲請人提出簽 約日期分別為112年6月30日、113年6月1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房屋租賃標的之住址不同!)。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偉立、李季燕、林○勝」「 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請說明與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灣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榮租賃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廖文豪、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李明憲」債務成立之時間。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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