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杉進
- 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必
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請說明現在是否仍在「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提
出相關證明。
三、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基本工資(114年度為28,59
0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名、確診時間
及該等病症如何致無法(或無法全職)工作)。
四、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母親劉莊寡之扶養費2,244元等情,
依此:
⒈請提出受扶養人劉莊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依聲請狀內所陳,受扶養人尚有含聲請人在內4位子女為扶養
義務人,請一併陳報除聲請人外其餘扶養義務人其姓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
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
國112年6月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2年6月4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九、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
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
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
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
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劉莊寡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
付?
十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