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英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調解不成立,迄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5月22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清算)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
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提出聲請人本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勿僅以『餐飲業』代之)?每月薪資所
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
近6個月(113年12月至114年5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
資證明書等(勿以聲請人之切結書代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5月29日起)完整影本(需附『
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
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
於本院!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
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
險費之金額(如何繳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
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
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
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國瑞廠牌、2008年出廠)之行車執照影
本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勿以影本代替)」、「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112、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
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之
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並分別列
舉聲請人每月支出周○萱、周○柔、周○宇之扶養費各為若干?)
?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鎮○○00000號),
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周○萱、周○柔、周○宇」「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
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請說明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分別於何
時成立、因何原因成立該筆債務?
請確認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所列「樂分期(二十一世紀生活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瑪吉pay(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人名稱「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正確?若有誤
繕,請具狀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