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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洪儀芳

  • 被告
    廖永富即廖文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永富即廖文德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 00元 (此部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說明聲請人不聲請更生卻逕行聲請清算之理由? ㈣陳報每筆債務產生之時間、原因?以及有無曾受強制執行及其結果(如聲請人曾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265號及113年度 司執字第52700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名下保單)? ㈤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配偶廖淨珠、所有子女(聲請人未陳報姓名)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配偶廖淨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㈧聲請人領有老農津貼,顯示應為農保之被保險人,請說明是哪家農會?又農保之保險資格前提需擁有一定之土地面積,為何聲請人名下之財產並無任何土地,請提出說明為何如此,是否有處分土地之情形? ㈨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1月13日起 ,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㈩我國農業就業人口常見70、80歲高齡勞動者,聲請人48年次,為何會無業?又既為農保被保險人,為何沒有陳報從事農作之收入?應詳細說明原因。 說明為何每月工作所得未達基本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如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名、確診時間及該等病症如何致無法工作)。 提出112年11月13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112年11月13日起迄今,聲請人、配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又農保退休給付包含老農津貼及按月領取之農民退休儲金,聲請人只有陳報老農津貼,則聲請人是否領有農民退休儲金未據實陳報?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配偶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清算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 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配偶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陳報聲請人名下2部車輛之殘值(不接受以車齡老舊無殘值搪塞 )。另說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依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各有一筆來自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請說明該二筆收入之來源為何? 聲請人已屆退休年齡,請說明有無領得勞保退休金給付?如有, 則領得之數額為何? 請說明聲請人育有幾位子女?子女現從事之工作為何?每月薪資若干? 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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