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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詣升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俊閎、許雅娟間因損害賠償(車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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