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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3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瑞井

聲請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凱樂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凱樂公司)間清償借款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然因凱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繼承人顏閩孝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以致凱樂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行代使理權,且被繼承人之法定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顏閩孝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顏閩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繼字第82號裁定選任陳長興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目前尚未經法院解任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及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被繼承人之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顏閩孝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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