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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冷明珍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蕭玉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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