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楊昱辰
- 原告梁俊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梁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祐科技工程行、許嘉麟間請求代位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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