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
- 原告
- 許芳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