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旺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毅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已於10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