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7,52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邀被告蔡漢中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8年2月1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目前為2.17%)機動計息,並約定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自114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及繳納利息,依兩造所簽訂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約定,其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807,52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漢中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二人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催告函等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7,52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尚欠本金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807,526     40,380  2.295% 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767,146     2.295% 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6.81%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