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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冷明珍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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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禹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顗權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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