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 原告
- 誠錦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聚達企業社即林宏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須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參照)】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