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蔣得忠
- 法定代理人黃順發
- 原告誠錦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誠錦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聚達企業社即林宏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須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參照)】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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