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吳福森
- 原告長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長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3,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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