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 原告
- 長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清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3,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