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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 被告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劉誌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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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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