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葉家瑋
- 被告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劉誌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梁靖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