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 原告
- 子秦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秦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消費借貸物,曾聲請對被告玥亮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3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