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子秦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玥亮生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