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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洪儀芳

原告
聯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29,43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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