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洪儀芳
- 當事人聯義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聯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6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29,43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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