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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王正男、中泰資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丁軍廷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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