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王正男、中泰資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丁軍廷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列上訴人與王正男、中泰資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丁軍廷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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