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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劉宜靜(即劉正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534-3 1 200  002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2504-8 1 60  003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4112-1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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