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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王麗花即王盧翠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
    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
  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保存行為,得由各公同共有
    人單獨為之。此觀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
    條第5項規定即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公告查詢結
    果,被繼承人王盧翠環之繼承人雖有數人(司催卷第5頁至第
    13頁、第22頁、第24頁),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王盧翠環所
    遺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乃屬為公同共
    有物之保存行為,依前揭民法規定,聲請人得單獨為之(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82號裁定同此意旨)。
四、又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
    3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3680-0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633-5 1 65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919-4 1 55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1-0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2-2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3-4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4-6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5-8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6-0 1 1000  010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7-1 1 1000  01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8-3 1 1000  01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79-5 1 1000  01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0-1 1 1000  01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1-3 1 1000  01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2-5 1 1000  01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3-7 1 1000  01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4-9 1 1000  01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5-0 1 1000  01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6-2 1 1000  020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7-4 1 1000  02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8-6 1 1000  02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89-8 1 1000  02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1190-4 1 1000  02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44054-5 1 1000  02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771-5 1 210  02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3117-0 1 76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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