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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宇企業社 劉盈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2,403元 DY376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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