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王錢芳嬌
- 代理人
- 許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民國11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5月6日具狀向本院提
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8499-9 1 1000 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8500-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