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李承桓
- 當事人王錢芳嬌、許志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王錢芳嬌 代 理 人 許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5月6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8499-9 1 1000 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8500-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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