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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代理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附表之支票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
    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5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
    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景裕磁磚專賣店吳柏毅 京城銀行崙背分行 113年7月31日 16萬3,409元 55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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