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畯富
- 訴訟代理人
- 朱思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
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4-6 1 1000 002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5-8 1 1000 003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X-2319-4 1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