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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陳畯富
訴訟代理人
朱思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
    1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4-6 1 1000  002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D-40775-8 1 1000  003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3-NX-2319-4 1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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