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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張瑞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4070-9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7389-0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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