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代理人
- 蔡奇宏
- 複代理人
- 鄭勤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Y-09000014 1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