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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黃偉銘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鄭勤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Y-09000014 1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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