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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偉銘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鄭勤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Y-09000014 1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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