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黃偉銘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牟鄒立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複 代理人 鄭勤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Y-09000014 1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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