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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楊昱辰

  • 原告
    徐皓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徐皓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大蒙原鴛鴦火鍋店 陳宏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4年2月28日 21,500元 UA03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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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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