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蔣得忠
- 當事人姜鳳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姜鳳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4 月24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李欣芸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明威金屬藝術建材 有限公司 許明鎮 彰化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4 年2 月28日 18,375元 41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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