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李承桓
- 當事人吳柔潔即吳秋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柔潔即吳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又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8月28日具狀向本院 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3757-6 1 1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