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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廖國勝

聲請人
嚴翠臺即范秀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考 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3158-0 股票 1 1,000  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9483-7 股票 1 80  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0-0 股票 1 1,000  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1-2 股票 1 1,000  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2-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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