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廖國勝
- 當事人嚴翠臺即范秀春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嚴翠臺即范秀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考 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3158-0 股票 1 1,000 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9483-7 股票 1 80 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0-0 股票 1 1,000 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1-2 股票 1 1,000 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7452-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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