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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秋如

聲請人
崇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114年度除第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崇信企業有限公司 林憲猛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2月12日 17,850元 QN7984876  002 崇信企業有限公司 林憲猛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2月28日 8,736元 QN798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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