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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周碧秀即正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正順企業社周碧秀 臺中銀行虎尾分行 111年11月30日 42,220元 HWA10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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