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廖國勝
- 當事人王牡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852-9 股票 1 800 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6346-2 股票 1 1000 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6347-4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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