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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承桓

聲請人
盧孟儀即盧基才之繼承人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0(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
    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
    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盧基才所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乙節,有富邦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可
    參(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14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2-9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3-0 1 100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4-2 1 100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5-4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6-6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7-8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8-0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9-1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455-3 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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