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盧孟儀即盧基才之繼承人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0(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
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
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
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盧基才所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乙節,有富邦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可
參(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14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2-9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3-0 1 100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4-2 1 100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5-4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6-6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7-8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8-0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9-1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455-3 1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