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李承桓
- 原告盧孟儀即盧基才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盧孟儀即盧基才之繼承人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0(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盧基才所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乙節,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可參(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14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2-9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3-0 1 100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4-2 1 100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5-4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6-6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7-8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8-0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9-1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455-3 1 4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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