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洪儀芳
- 當事人林政昌即李慈觀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林政昌即李慈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2244-5 1 4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35045-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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