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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顧慧芳
代理人
董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5735-0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5736-1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41914-3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41915-5 1 1000  0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41917-9 1 1000  006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41918-0 1 1000  007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41919-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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